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4〕4号 |
案件名称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国印农资经营部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国印农资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22MA36KHB46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万国印 |
主要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当来到乐化镇乐饭公路东侧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国印农资经营部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店内销售区域发现: 一、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威硕牌水胺·三唑磷22瓶(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三唑磷10% ,水胺硫磷20%;300克/瓶,生产日期:20220830,生产批号0314081),其中水胺硫磷含量:20%。 二、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以下农药保质期均为2年): 1.汇良丰牌噁唑酰草胺9瓶(750克/瓶,生产日期2022021705); 2.蒙战牌高效氯氟氰菊酯13瓶(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0901070G); 3.立青松牌氰氟草酯101瓶(1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04/11,批号666020),立青松牌噁唑酰草胺101瓶(80克/瓶,生产日期2022/04/14,批号727024);(立青松牌氰氟草酯和立青松牌噁唑酰草胺是组合套装,配套使用) 4.龙飞钻牌阿维菌素85瓶(3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01/25,批号35213); 5.千稗一除牌氰氟草酯38瓶(100克/瓶,生产日期2022/03/23); 6.新长山牌2甲·氯氟吡189包(40克/包,生产日期20220407)。 根据《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及《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农农<农药>〔2020〕28号)之规定,水胺硫磷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实行定点经营,而该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对当事人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违法种类:“超出范围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共同处罚(处理)部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按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按货值金额在该处罚区间的比例计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威硕牌水胺·三唑磷22瓶; 2.处罚款5343.2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违法种类:“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共同处罚(处理)部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按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按货值金额在该处罚区间的比例计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汇良丰牌噁唑酰草胺9瓶,蒙战牌高效氯氟氰菊酯13瓶,立青松牌氰氟草酯101瓶和立青松牌噁唑酰草胺101瓶,龙飞钻牌阿维菌素85瓶,千稗一除牌氰氟草酯38瓶,新长山牌2甲·氯氟吡189包; 2.处4214.25元罚款。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罚款共计9557.4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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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 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