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屠宰)罚〔2022〕4号 |
案件名称 |
吴某夫妇为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提供场所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吴红兵、万英(夫妻关系)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提供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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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 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