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屠宰)罚〔2023〕1号 |
案件名称 |
余某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余翔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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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责令关闭违法屠宰场所; 2.没收生猪及生猪产品5782公斤并无害化处理; 3.没收屠宰工具85把(件); 4.处货值金额(73563元)13倍罚款95631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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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