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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余翔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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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洪农(屠宰)罚〔2023〕1号

案件名称

余某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余翔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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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关闭违法屠宰场所;

2.没收生猪及生猪产品5782公斤并无害化处理;

3.没收屠宰工具85把(件);

4.处货值金额(73563元)13倍罚款95631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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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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