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动监)罚〔2023〕1 号 |
案件名称 |
马佳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马佳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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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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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现查实:马佳于2023年2月1日在治疗一只猫口炎的过程中使用了醋酸泼尼松龙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呋辛纳两种人用药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之规定。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马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过1次禁止用于动物的人用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停止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并作出处罚决定: 1.警告; 2.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履行期限:暂停6个月动物诊疗活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执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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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