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3〕1号 |
案件名称 |
南昌市西湖区新中山良种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市西湖区新中山良种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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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应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啶虫脒”乳油5瓶;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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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