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决〔2024〕1号 |
案件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滁槎会寿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滁槎会寿农资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6MA37Q1C0X0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灵斯科•丹”氯氟吡啶酯、“黑虎”草甘膦铵盐两个品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具体如下: 1.“灵斯科•丹”牌氯氟吡啶酯,生产日期为20211104和20211201,保质期2年,至案发时已过期。当事人李会寿从南昌市红日植保有限公司进货,在2021年12月5日进货13箱,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1110410;在2022年6月15日进货20箱,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11201E0。两次进货一共33箱,50瓶/箱,共1650瓶,进货价格25元/瓶,过期前零售给农户1650瓶,销售价格30元/瓶。当事人自述在2024年1月有种植户退货3瓶,在未核查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放至货架上销售。过期农药数量3瓶,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90元。 2.黑虎牌“草甘膦铵盐”,生产日期20211009,保质期2年,至案发时已过期。当事人2022年4月19日从南昌红日植保有限公司进货,进货10箱,50瓶/箱,共500瓶,进货价格6元/瓶,过期前零售给农户500瓶,销售价格8元/瓶。当事人自述2024年1月有种植户退货14瓶,在未核查保持期限的情况下放至货架上销售。过期数量14瓶,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112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违法种类:“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按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按货值金额在该处罚区间的比例计算。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没收“灵斯科•丹”牌氯氟吡啶酯(100毫升/瓶)3瓶和黑虎牌“草甘膦铵盐”(200g/瓶)14瓶; 2.处罚款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博彩网站导航-博彩公司排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