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兽药)罚〔2024〕3号 |
案件名称 |
江西乐康宠物有限公司 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疫苗)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江西乐康宠物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11MA35T8XH62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疫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42398.4元;二、处货值金额(42398.4元)3倍127195.2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69593.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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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9日 |